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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酷刑/虐待

#酷刑/虐待

在国际人权法中,酷刑是指任何强加于人以造成剧烈疼痛或痛苦(无论是身体的或精神的)的行为,其目的在于获取信息或供述,或者惩罚、恐吓或胁迫。酷刑行为必须是由公职人员或以官方身份行使职权的人实施的,或在其唆使、同意或默许下实施的。

禁止酷刑是绝对的,也就是说,不允许有任何例外情况。然而不幸的是,在许多国家酷刑仍然非常普遍,而且用以报复人权捍卫者的工作。

酷刑与其他形式的虐待,包括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是不同的。从广义上讲,不同之处在于其目的和严重程度。

 

根据《罗马规约》设立了国际刑事法院。该规约于1998年7月17日在罗马的外交会议上获得通过,并于2002年7月1日生效。《罗马规约》就国际刑事法院对战争罪犯的起诉,对酷刑作出最简单的定义。《罗马规约》第七条第五款第一段规定:

“酷刑”是指故意致使在被告人羁押或控制下的人的身体或精神遭受重大痛苦;但酷刑不应包括纯因合法制裁而引起的,或这种制裁所固有或附带的痛苦。

酷刑/虐待个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