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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社自由

#结社自由

自由结社的权利是指加入一个正式或非正式社团采取集体行动的权利。这项权利包括组建和/或加入一个社团的权利。反之而言,它也包括不被强迫加入某个组织的权利。

社团可以包括公民社会组织、俱乐部、合作社、非政府组织、宗教组织、政党、工会、基金会、甚至网上社团。自由结社权的适用并不要求社团必须注册。人人都享有自由结社的权利。国家不得基于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观点、民族来源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限制某些团体的这项权利。唯一的例外,是武装力量或警察的成员,他们的结社权可能会受到国际法的合法限制。各国有义务采取积极措施,建立并维护一个有助于结社的环境。各国还必须避免过度限制自由结社权的行使,并尊重社团隐私。自由结社权也包括社团获取资金和资源的权利。

在实践中,人权捍卫者的结社权利在很多国家都受到限制。有时是立法上的限制,包括对某些议题或某些领域工作的禁止,设置繁琐的登记手续,把未登记的团体当作非法组织。有时是有关部门在实践中对法律的适用而导致的限制, 例如,任意拒绝登记,或者非政府组织受到出于政治动机的检查和制裁。

2010年10月,联合国人权理事会通过了第15/21号决议,内容包括:

  • “重申每个人享有和平集会和结社自由权利,不得迫使任何人隶属于某一团体;

  • 承认和平集会和结社自由权利对充分享有公民和政治权利、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重要性;

  • 还承认和平集会和结社自由权利是民主的基本组成部分,为每个人提供了无价的机会,使得个人能够表达他们的政治观点、从事文学艺术活动等等;

  • 进一步承认,除了国际法、特别是国际人权法所允许的一些限制,对和平集会和结社自由权利的行使不应受到任何其他限制,这是充分享有这些权利所必不可少的,特别是在个人可能支持少数的或异议的宗教或政治观点的情况下。

联合国人权理事会重申对促进和保护和平集会和结社自由权利的承诺,通过了第21/16号决议(2012年10月)和第24/5号决议(2013年10月),其中特别包括:

  • 重申新的信息和通信技术在促进和便利享有和平集会和结社自由权利方面起着重要作用,所有国家都必须促进和便利使用互联网,为在所有国家发展媒体及信息和通信设施而开展国际合作;

  • 确认和平集会和结社自由的重要性以及公民社会对于通过透明和问责的办法贯彻良政的重要性,而这些对于建设和平、繁荣、民主的社会是必不可少的;

  • 认识到民间社会积极参与影响到人民生活的管理进程至关重要;

  • 提醒各国,它们有义务尊重和充分保护所有个人在线和离线的和平集会和自由结社权利,包括在选举时的此种权利,并包括支持少数或者不同见解和信仰的人、人权捍卫者、工会组织者以及包括移徙者在内的其他力图行使或增进这些权利的人,并采取所有必要的措施确保任何有关自由行使和平集会和结社自由权利的限制符合其根据国际人权法所承担的各项义务;

  • 对侵犯和平集会和结社自由权利的行为表示关切;

  • 强调和平集会和结社自由权利对于民间社会的关键作用,并确认民间社会有助于促进实现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