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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包括享有足够食物、适足住房、教育、健康、社会保障、参与文化生活、获得饮用水和卫生设施以及工作等权利。

争取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人权捍卫者,往往既受到国家行为者也受到非国家行为者(例如企业)的攻击,因为他们反对的是强大的经济利益。例如,一些社区因采矿征地或其他开发项目而被迫拆迁,人权捍卫者捍卫社区的土地权,就会发生这样的情况。

1966年12月16日,联合国大会第2200A(XXI)号决议通过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盟约》,该公约于1976年1月3日生效。

虽然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在不同国家或不同文书中表述有所差异,但是一些基本的权利包括:

• 劳工权利:免于强迫劳动,自由决定接受或选择工作的权利,工资公平且同工同酬,休闲和工作时间的合理限制,安全和健康的工作条件,加入和成立工会的权利,罢工权;

• 社会保障和社会保护权利:社会保障面不被任意或无理拒绝的权利,在失业、疾病、年迈或因个人无法控制的情况而无法谋生时,平等享有充分保护的权利;

• 对家庭的保护和协助:自愿婚姻的权利,母亲产假和父亲育儿假的保护,保护儿童免于经济和社会剥削;

• 享有适足生活水准的权利:享有食物、免于饥饿,有适足住房、供水和衣物的权利;

• 健康权:获得健康设施、物品和服务的权利,健康的职业和环境条件,预防传染病,以及与性和生殖健康相关的权利;

• 教育权:有权享有免费、义务制初等教育;有权获得中等和高等教育,中等和高等教育应逐步免费;家长有为子女选择学校的自由;

• 文化权利